预示着“中国烟草”在控烟志愿者的希望下被拆毁,有关烟草广告否应当被全面禁止的话题再行一次转入公众视野。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掌控框架公约》(以下全称《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已近10年,《框架公约》确认的几项最重要原则是:禁令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向儿童获取服务的场所吸烟者;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
2014年8月和1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改草案展开了两次审查会。在常委会首次审查会和印发中,对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有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指出,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防治青少年吸烟者,应该几乎禁令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指出,否全面禁止公布烟草广告的问题,要做到、处置好确保身体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目前不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更进一步做出容许,强化管理,严苛规范。《广告法》修改草案二校对对烟草广告明确提出更加严苛的容许拒绝,对《广告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烟草广告的禁令和限制性规定给与了部分完备,将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从过去界定的几种传统媒介,不断扩大重新加入了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
二校对对烟草广告的容许,也更进一步伸延到,禁令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所含烟草制品涉及内容。草案二校对在一校对“禁令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之外,减少了禁令“橱窗烟草广告”。此外,把烟草广告分开拿出来规制,把批准后烟草广告的权限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升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在对烟草广告的容许拒绝中减少了禁令较低焦油含量和较低危害用语的规定。
进了两个口子,还能构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吗 2014年12月下旬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广告法》修改草案解释时回应,改动过的二校对,“除了在烟草制品官营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行张贴、陈列等形式公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到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皆被禁令”。这就意味著,正在修改中的《广告法》为烟草广告的公布进了两个口子:一是可以在烟草制品官营点的店堂内公布广告,二是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内部发送到。闫小培委员针对这一规定回应,容许在官营点张贴广告,等于是为烟草广告进了一个大口子,因为烟草生产商和烟草行业几乎可以通过加设官营点来增大烟草广告的数量和烟草广告的影响。“事实上现在烟草行业早已把官营点作为烟草广告宣传的手段和平台,还是应当严苛禁令在官营点做广告。
”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于秀艳回应,从全球的情况来看,凡法律不禁令的领域一定会经常出现烟草广告洪水泛滥现象。由于各国改动法律所禁令的烟草广告的形式更加全面,烟草企业已把售烟点拓展为最后一块广告阵地,我国烟草业也早已明确提出“战在终端”的战略口号。
这种情况下容许烟草制品官营点店堂内广告,无异于迎合烟草业“战在终端”的营销战略。另外,一旦容许“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到的烟草制品广告”,则无法控制销售者向潜在的消费者个人发给,相等为一对一的烟草广告获取了依据。
长年注目我国控烟工作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应:“为公布烟草广告拔的这两个口子,可能会架空其他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禁令橱窗烟草广告,那在烟草专卖店设置的橱窗烟草广告算数吗?烟草专卖点如何界定呢?” 如何解读《框架公约》规定的“全面禁止” 据理解,在《广告法》修改草案首次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会后,有关部门就如何在《广告法》修改中实施《框架公约》,产生过有所不同意见。2014年10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开会座谈会,征询了国家卫计委、工信部等10个中央有关部门对《广告法》修改草案的意见。
国家卫计委负责人回应,《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后,仍然以来我们都受到国际社会拒绝还款的呼吁,在制订和修改涉及法律时,应该将公约的有关规定转化成为国内法。卫计委建议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这样不利于维护青少年身体健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完全禁令了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一些国家和地区禁令烟草销售点的广告,禁令免费派发烟草制品。国际经验指出,只有全部禁令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才能明显增加烟草制品的用于,如果部分禁令,往往违宪或者基本违宪。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明确提出,工信部等8个部门构成的“烟草掌控框架公约还款工作部际协商领导小组”制订的《中国烟草掌控规划(2012-2015年)》,规定的是对烟草广告“普遍禁令”。烟草是合法商品,市场主体对其商品展开广告促销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权利,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烟草企业依法经营的权利将不原始。目前烟草行业有300多万户烟农,还有60多万烟草从业人员,540多万户烟草制品零售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将对这些人的生计产生有利影响。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明确提出,《框架公约》规定的是“普遍禁令”所有的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全面禁止”的众说纷纭缺少依据,如果要改回“全面禁止”,还须要做到更进一步的研究,在目前无法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建议保持“普遍禁令”的规定。广告宣传、赞助商变相烟草广告应该禁令 于秀艳指出,从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广告的情况来看,《框架公约》明确要求遵守的几项最重要原则,在我国的继续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现行《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是“容许”,而不是《框架公约》明确提出的“禁令”。于是以因为此,烟草企业在必要的烟草广告有限后,大量投入间接广告,或以赞助商名义积极开展品牌营销。尤为少见的是以与烟草企业商号、烟草产品品牌名称相符的名称,登记一个文化公司、工贸公司、贸易公司,然后用后者的名义大作广告,遍及报纸、电视、户外广告。
另一种手法是以赞助商名义变相做广告,城市的公共建筑、路桥设施、学校被冠上烟草产品的品牌名称。于秀艳指出,如果《广告法》修改中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烟草企业堂而皇之地冠名学校、医院、路桥设施、文化艺术建筑的现象,就无法绝迹。
修改草案二校对的一些拒斥,措辞非常严苛,但可操作性令人担忧,比如,二校对明确提出“(禁令)变相公布烟草广告”,如此模糊不清的阐释,很有可能无法管住烟草企业通过登记商号、品牌完全相同名称的其他类别企业,实行变相广告。于秀艳还明确提出,对于公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广告法》修改草案二校对在一校对的列出基础上,不断扩大了列出范围。但是,法律技术上的一项常识就是列出无法涵括所有,必定挂一漏万。
以目前二校对所列出的禁令形式来看,并未被禁令的广告形式就有可能还包括,以非烟草制品纸盒为载体的广告形式,修改草案二校对禁令在非烟草制品广告或公益广告中用于所含烟草回应的内容,但漏掉了在非烟草制品纸盒上面用于之,使其他商品及其纸盒本身,例如少见的纸巾盒、靠垫、登机牌沦为烟草广告的载体。在2014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会中,有部分委员明确提出,从法律草拟技术角度来看,不应现在这种挂一漏万的列出方式,而应总结禁令加但书值得注意的方式来规范烟草广告,即“禁令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但某种形式的烟草广告除外”。
彭森委员指出,必要把《框架公约》原文“普遍禁令所有的烟草广告、赞助商和广告宣传活动”这句话写出在法律上就可以了。“法律某种程度是遵从国际公约,更加最重要的是考虑到人民生命安全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有的部门特别强调烟草解决问题多少税收、解决问题多少低收入、解决问题贫困地区的发展,这些都不是理由,仅次于的道理是无法让我们青年一代再行去不受烟草的危害了,期望下定决心,有具体的态度,这样《广告法》的修改才能获得社会普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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